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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地制度应寻求三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9-5-8 17:37: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制度的难点,并不是程序和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也不是公益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价格如何形成才是关键。

  土地交易要合理。首先,出手买地,就必须支付市场可以接受的价格。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多年没有按照单方面标准确定的价格了,实际是按当地农民能接受的价格。如果能有配套使土地市场更好地发育,不用担心土地溢价预期引起的麻烦。

  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早已入市几十年了,经济不发达地区没有赶上“好时候”,政策一刀切下来,东部发达农村地区丢了“尾巴”,部欠发达农村地区却丢了“脑袋”。这是国情,不容易改变。但后者出现大量空闲宅。能不能把空闲宅视作经营性建设用地?能不能把经过土地整理后多出来的宅视作经营性宅?能不能把全部村庄占地看做经营性建设用地?乡村经营性建设用地能不能有条件地搞商品房开发?

  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大兴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区级做适当协调,镇级统筹各村庄土地用途,在利益分配上把握好村级平衡,这样可解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难题。

  现有农村宅制度试点并没有瞄准城乡统一住房制度的建立,往往纠结于超占交钱等细枝末节。江西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余江县的效果比较好,经验值得借鉴。如果再深入,应做好几件事:

  第一,新老划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小于一定年龄的村民应停止实行增量的“一户一宅”政策。在乡村人口大量转移的前提下,加上继承的因素,实施这个政策没有难度。

  第二,国家应该划分出农业区,将其中的村庄包括在内。在区内的村庄占地不应入市交易;在区外的所有村庄占地,在配套的前提下,都应允许入市交易,农民住房也不例外。这种差异性政策产生的补偿问题,可以通过“增减挂钩”等政策解决。

  第三,农村宅制度最终要与城市住房制度衔接,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制度。在专业农户居民点上,可鼓励生产设施与住房一体性建设,给予优惠税收政策。西野花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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