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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适当降低婚龄 男女性分别降至2018周岁

※发布时间:2019-8-4 7:15:3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乔四玩死过的女人婚龄是法律的最低结婚年龄,当事人只有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不满婚龄则不许结婚。在我国编纂民的历史背景下,婚姻家庭编中如何婚龄备受注目。目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延续了婚姻法的。笔者认为二审稿中对婚龄的依然过高,应当适当降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婚姻法,其第4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二部是1980年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其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龄的确定,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即男女双方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和智力成熟情况,另外还包括某一地域的气候、地理条件等因素。在确定婚姻年龄时,应当尊重人的自然成长规律和生理、心理发展规律,考虑男女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般而言,女性在18岁左右、男性在20岁左右,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并能够理解婚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社会因素,即当事人所在国家、民族的、经济、文化、人口等的发展需求。以人口为例,降低婚龄可以缩短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促进人口数量的增长;而提高婚龄,则可以延长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婚龄,既反映了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反映了当时国家、民族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发展情形下,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婚龄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应当适当降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我国关于婚龄的偏高。婚龄是世界的通例,基于本国国情,了不同的婚龄。如,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越南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俄罗斯、新加坡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横向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婚龄的是中最高的。纵向比较而言,我国1980年婚姻法与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合,出于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将1950年婚姻法的婚龄提高了两岁。可以说,现行婚龄的也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的。

  第二,降低婚龄,是我国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新中国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从客观鼓励生育到逐步提倡生育。新中国成立初期,鼓励生育,我国人口数量从4亿激增到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6亿,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提倡生育。1970至1991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时期,1991年至2013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发展时期。现行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是“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放缓,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群育意愿发生了重大转变。为应对这些重大变化,2013年“单独二孩”、2016年“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意味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以控制数量为主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此历史背景下,适当降低婚龄成为可供选项。

  第三,降低婚龄,有利于改变目前初婚初育年龄偏高的现象。第三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初婚年龄已从1982年的23.70岁提升至2010年的25.97岁。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1990年至2017年,我国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从21.4岁提高到25.7岁,平均初育年龄也从23.4岁提高到了26.8岁。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的逐年提高,与我国婚姻法中的高婚龄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有直接关系。因此,改变偏高的婚龄,取消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常常引发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适当降低婚龄有利于这部分人缔结受法律的婚姻关系,也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在民婚姻家庭编中男20周岁、女18周岁比较恰当。当然,也有观点指出,20岁左右的成年人,多处于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时期,没有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或者刚刚步入社会,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难以承担婚姻家庭责任,从个人学业、事业发展的角度,不宜结婚。诚然,基于对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受教育年限与初婚年龄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即受教育年限的适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提升个体初婚年龄的重要因素,降低婚龄可能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影响甚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婚龄是法律当事人可以结婚的年龄,不是当事人必须结婚的年龄,更不是当事人最适宜结婚的年龄;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降低婚龄,可以赋予更多的人结婚的。有没有,与是否行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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