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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融资系列谈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简析【原创】

※发布时间:2021-1-3 6:12:3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年来,随着《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等一系列基础设施投融资政策的不断完善,地方债务防控风险措施进一步升级,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选择也面临着多重因素影响。

  自2014年来,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不断加强对于债务把控,国发〔2014〕43号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职能,规范了地方的举债方式;财预〔2017〕87号对于购买服务内容进行了严格的,防止利用或虚构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投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对于投资管理的全面加强,是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延续。政策的出台不断对于举债主体、举债模式进行规范,同时也要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选择应当审慎考虑防控隐性债务因素。

  合规性是贯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模式选择及交易模式设计的主题,项目运作合规性包括模式选择有无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如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项目“两个强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土地交易、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立项等前期手续的完备性、项目实施主体的适格性、项目采购方式、绩效考核等因素均应当符合政策合规性要求。

  地方财政支出能力是决定投融资模式选择的重要前提,为平滑财政支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PPP成为各地基础设施项目运作的重要模式,但随着PPP项目支出总和不断逼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号文提出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付费项目,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PPP模式的应用受到更多的,在此背景下,特许经营模式、F+EPC等多种模式也成为了地方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的重要参考。

  项目融资可行性一方面包括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贷款审批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项目模式是否合规、付费是否构成隐性债务、项目还款来源可靠性、项目实施主体的资信情况等多种因素以决策是否准予项目贷款;另一方面为能否引入产业投资基金、能否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等多途径解决项目资金需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项目推进通常伴随着建设任务落实、项目加速落地压力,此类项目投融资模式选择通常要求运作流程简单、落地速度快,在此种前提下,PPP模式因其合规性要求较高、项目入库及项目采购时间较长通常不会成为部门的首要选择。

  除前述因素之外,部门在项目投融资模式选择时也同时会考虑扶持本地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等其他因素,以及结合项目特点及项目需要综合考虑模式选择。

  发债模式是唯一的举债模式,发债模式包含发行一般债券及专项债券,近年来,关于专项债适用的政策频出,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话题探讨也一度成为热点。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专项债券目前有地方棚户区专项债券、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地方收费公专项债券、其他专项债券(例如城乡建设专项债券)等。城乡建设专项债券适用领域较为广泛,如交通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教育建设等领域均可适用。另外,专项债券可作为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此处所指的项目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铁、国家高速公和国家重大战略中的地方高速公、供电、供气项目。

  自2014年起,财政部、发改委多次发文推行PPP模式,并颁布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广泛得以应用,由于PPP立法久久未能出台,实操中模式适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2017年起财政部及各省财政厅相继发文对PPP模式进行规范,PPP模式的适用在更为规范的同时也由于前期论证程序复杂、项目落地周期长、以及10%红线等原因,使得部分地方对PPP模式望而却步。

  2004年,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扩大了特许经营模式的适用领域。特许经营模式后续尚未颁布更多的规范性文件对模式适用进行细化,但特许经营模式在各个领域仍得以广泛应用。尽管财金〔2016〕90号文明确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的两个强制,但各地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该类项目的仍不在少数。

  以上三种模式符合当前政策要求,模式合规性得以,但由于模式,如发债的程序及规模、PPP模式及特许经营模式的流程等,各地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选择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题,投融资模式亟待创新。

  ABO指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模式,当前并无相关法律明确ABO模式的实施模式及其合规性。ABO模式最早应用于市授权京投公司负责提供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推进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8〕23号)中对于以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各级要明确或组建负责本地区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实施单位,并由授权。这也为ABO模式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

  在“ABO+股权合作”模式下,通常由授权地方国有公司为项目运作主体,由于地方国有公司资金实力、建设水平、商业运作能力或运营水平等较为薄弱,因此由国有平台公司以公开招标或股权交易模式引入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实施,这一过程在保障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同时,也可以够通过混合所有制提升国有公司自身实力。

  F+EPC模式,即Finance + 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即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项目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实际操作中F+EPC存在诸多应用模式,具体包括延期支付型、债权融资型及股权合作型等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及《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因此延期支付型F+EPC模式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债权融资型及股权合作型则通过该模式引入项目投资人,同步解决了项目投资、融资及工程建设,尽管不涉及前述所命令的垫资问题,但是作为投资项目实施的新型融资模式,该模式适用是否涉及隐性债务风险尚未有。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丽水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等项目目前均以F+EPC模式实施。

  EPC+O模式,即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杨利伟出舱时满脸鲜血nstruction + Operation(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即将工程总承包延伸至运营阶段,实现设计采购的集合缩短工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费用,更能够通过建设运营的结合建设治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全生命周期项目成本。EPC+O模式首先由政策在环保领域得以适用,近年来,该模式也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以推广适用,如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东莞市石马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江门市碧道建设工程、浙江温州龙港市龙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等。

  目前,地方的投资热情和投资积极性未减,但由于地方债务监管一直未放松和对各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清理,地方自身的投资能力不足、债务额度有限,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方规范化要求太高,项目融资渠道收缩。在地方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能力不足的矛盾下,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也不断进行着创新变化,具体模式的应用及选择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地方区域差异化、项目行业特点等多项因素,最终目的为通过模式的选择及结合为项目资金找到可靠的入口及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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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项目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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